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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青海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反馈意见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0-10-14 03:18:44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今日公布对青海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今年9月22日至27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青海省申报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统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检查组发现,青海大班额问题依然存在,截至2019年底,青海省仍有66人以上超大班额20个,未完成全部消除超大班额任务;仍有56人以上大班额887个,占比4.96%,比例较高。

  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督导检查组对青海省各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查,结果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各省(区、市)应根据相关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国家标准,制定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与国家标准基本相符的省级标准。青海省结合本省实际,就办学基本标准制定了相关指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的相关指标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学校基本达到了评估标准。

  (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办法》规定,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评估标准为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0.55。核查结果:青海省45个县的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均达到了国家标准。小学综合差异系数在0.139-0.591之间,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在0.045-0.511之间。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办法》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包括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17项指标,省级可适当增加指标,总分为100分,评估标准不低于85分。青海省根据实际,在实施办法中增加了2项指标,共19项指标,总分100分。核查结果:青海省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达到了国家规定要求。3个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得分在91-94分之间。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办法》规定,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需对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就有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问题,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不同群体的意见。青海省对各县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均在85%以上,基本符合要求。此次也通过专用网络平台、随机访谈等方式对以上几类人群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与青海省调查的情况基本相符。

  督导检查组还对受检县有关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青海省2020年提出申报的3个县均达到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认定标准;此次对前期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监测和抽查,这些县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水平得到较好巩固。综合以上结果,督导检查组认为,青海省所有县均达到国家规定的评估认定标准。督导检查组将把此次督导检查结果向教育部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提请认定公布。

  青海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教育经费投入未完全达到法定要求

  1.杂多县2018年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比上年增长3.79%,而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比上年增长4.02%。

  不符合《义务教育法》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的规定。

  2.2019年民和县应对133所乡村小规模学校拨付公用经费997.5万元,但实际只拨付360.2万元,欠拨637.3万元。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中“切实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政策”的规定。

  3.杂多县2017-2019年应征城市教育费附加分别为58.56万元、64.71万元、70.35万元,实际征收分别为48万元、56万元、60万元,实际拨付教育分别为47万元、55万元、59万元。三年累计欠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29.62万元,累计欠拨付教育32.62万元。

  不符合《教育法》中“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大班额问题依然存在

  截至2019年底,青海省仍有66人以上超大班额20个,未完成全部消除超大班额任务;仍有56人以上大班额887个,占比4.96%,比例较高。

  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中“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的规定。

  (三)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进力度不够

  目前,青海省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完善,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县占比8.9%,未达到100%的工作目标。民和县仍有133所乡村小规模学校,数量偏多,办学条件明显偏弱;现有的28所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建设标准偏低。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中“县级人民政府要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要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修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9年秋季开学前,各地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本省份确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的规定。

  (四)少数学校办学条件若干指标与省定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全省有308所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省定标准,占比31%;有66所学校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未达到省定标准,占比6.6%;有61所学校图书配置未达到省定标准,占比6.1%。

  不符合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中“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的规定。

  (五)教师队伍建设仍有短板

  1. 教师学科结构性短缺。抽查的2个县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科学、英语等专任教师均不足。在职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对应情况较普遍存在,部分学校道德与法治专业教师短缺。

  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中“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的规定。

  2. 教师编制不足。杂多县2019年初中生3828名,实际核定教师编制245名,教师编制数与学生数之比为1:15.6;小学生10723名,实际核定教师编制437名,教师编制数与学生数之比为1:24.5。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初中1:13.5,小学1:19)相比,编制缺口较大。

  不符合《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中“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的规定。

  3. 教师培训学时不足。杂多县全县教师年人均培训仅43学时左右。

  不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落实中小学教师校长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实施新一周期教师校长全员培训”的规定。

  (六)学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1. 所查县的少数学校未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足课程,劳动课教学流于形式。

  不符合《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中“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对劳动教育课程设置和内容的要求”的规定。

  2. 所查县的个别学校分组实验的开出率低。

  不符合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中“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实验”的规定。

  3. 所查县的少数学校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未按要求配备保安人员;灭火器配备不足,消防水管没有水,未配置消防软管;校门口无交通警示标识、减速带、防冲撞装置、硬质隔离设施;未安装校园一键报警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中有关对校园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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