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7月30日电(记者刘良恒、柳王敏)30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欧阳旭(副厅级)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欧阳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欧阳旭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u5891748", container: "_i630znox87b", async: true });[img]//cpro.baidustatic.com/cpro/ui/cm.js" async="async" defer="defer" >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州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处理司法案件、干部任免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7万余元。
2012年,欧阳旭为罪犯吴某某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向有关人员打招呼,2012年4月27日吴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吴某某又涉嫌另案被立案侦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欧阳旭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欧阳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旭积极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旭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